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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

税务行政诉讼是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其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规则的把握,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了解这些规则,有助于纳税人更好地参与诉讼、维护权益。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与民事诉讼不同,税务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被告恒定为税务机关,原告恒定为行政相对人;审查对象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遵循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税务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遵循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即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一规则体现了“谁作出、谁举证”的法治原则。

但这一规则存在例外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三、证据规则的特殊性

税务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具有以下特殊性:

1. 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审查:人民法院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对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如果税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2. 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税务机关依据实质课税原则,可以根据当事人民事交易的实质内容独立认定交易性质,而不受民事法律形式外观的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定中明确指出,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对相关应税行为性质的识别和判定,这是实质课税原则的基本要求。

3. 专业人员出庭制度:税务行政诉讼涉及税法、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

四、证明标准的类型化

税务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税务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采用优势证明标准,与民事案件类似。

对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如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其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应采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五、实务启示

企业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应当充分准备证据材料,特别是对自身有利的事实证据。同时,可以申请专业税务师或会计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提升诉讼的专业化水平。此外,企业还应当关注诉讼时效,一般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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