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业务
核心业务专注涉税全领域·为常州企业与个人提供专业税务法律解决方案

网站首页 > 核心业务 > 股权、并购、企业经营类涉税法律服务

破产了还欠税?担保债权和税收债权,到底谁先拿钱?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账上的"蛋糕"就那么大。有抵押的银行、没担保的供应商、欠着工资的员工,还有国家的税款——大家都要分。其中最富争议的一幕,莫过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税收债权谁先受偿。这两部法律给了不同的答案,司法实践又该如何取舍?本文为您厘清。

一、两部法律,给出了相反的顺序

一边是《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也就是说,只要欠税在前、设押在后,税收债权可以"插队"到担保债权之前。

另一边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三条更把清偿顺序明确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担保债权并不在列,实则排在最前。

两部法律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顺位冲突因此成为破产涉税实务中的老大难问题。

二、司法实践的主流立场:担保债权优先

面对这一冲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成了破局的关键。有观点认为,《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制的是企业在正常经营状态下税收与担保债权的清偿问题;而《企业破产法》调整的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概括公平清偿,属于专门针对困境企业的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即担保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

最高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亦确立"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的原则,从法理上为担保债权优先提供了支撑。司法裁判中,这一立场也被不断确认——例如吴江法院2020年破产典型案例即认定,破产程序中两类债权应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驳回了税务机关要求税收债权优先的主张,以保障市场主体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三、税收优先性在破产中为何要"收缩"?

税收债权的优先性,源于其公益性特征。但公益性并非绝对凌驾于私利性权利之上。《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让税收债权劣后于职工债权,正是公益性在破产程序中受限的体现。

更关键的是逻辑问题:若让税收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一旦欠税金额大于抵押物价值,抵押权就会被"架空"——抵押债权降为普通债权,抵押权设定的收益反而落进了税务机关的腰包,根本上违背了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在破产财产本就不足、税收债权人与担保债权人形成"零和博弈"的情形下,仍强调税收公益性的优先,既不合理也缺乏正当性。

四、给企业和债权人的三点提示

1. 债权人不必过于焦虑:只要担保物权设立合法、登记完善,破产程序中你的担保债权通常仍能优先受偿,不必担忧被税收债权"插队";

2. 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监管:破产程序中对欠税企业的税收优先权空间有限,倒逼征管机关将欠税监管做在事前,而非寄望于破产时"抢位";

3. 个案仍有博弈空间:涉税债权申报、欠税发生时间与设押时间的先后认定,都可能影响顺位,争议发生时建议及时寻求专业意见。

结语: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是各方利益的最终博弈。当"国家之税"撞上"市场之押",司法实践用特别法优先、私法优先于公法的规则给出了答案——担保债权优先受偿。读懂清偿顺序,就是读懂风险的边界。

  • 本地律师

    深耕常州法律服务,实战经验足

  • 本地政策

    熟稔本地税务规则,应对更精准

  • 本地案例

    海量本地实战案例,胜诉更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