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企业虚开发票涉税刑事辩护实务指南(二)
2026.05.2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策略与实务要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涉税刑事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罪名之一,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常州地区近年来破获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如武进区破获的特大虚开运输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高达6.9亿元。对于涉案企业和个人而言,掌握有效的辩护策略至关重要。
一、主体之辩: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单位犯罪中,是否构成犯罪与职务级别、地位高低、权力大小不存在必然联系,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单位犯罪中的参与程度是否起到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五种重要作用。如果没有起到上述重要作用,就不应对该犯罪直接负责。
在常州某建筑公司案件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因购买虚开发票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司本身也被以单位犯罪论处。这一案例表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需要特别注意,一旦企业涉及虚开发票犯罪,主要负责人很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承担刑事责任。
二、主观目的之辩: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之目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主观要件为“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根据2024年新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郭某、刘某逃税案”正是这一观点的实务印证。该案中,当事人控制的公司无真实交易虚抵未超应纳税义务范围,一审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法院认为,行为人虽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冲抵销项税额,减少自身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并无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因此改判逃税罪,刑期大幅降低。
三、税款损失之辩:量化损失与实质判断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或具有造成损失的高度风险。如果涉案发票是“对开”或“环开”,未造成国家税收净损失,可主张不构成犯罪。
辩护律师应当申请调取税务机关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税款损失认定报告》,对税款损失进行量化分析。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可以主张无实际损失:受票方未抵扣税款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开票方已缴纳对应销项税额;税款损失金额经重新核算后未达立案标准。
四、罪名转化之辩:从重罪到轻罪的路径
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确立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逃税罪转化的路径。这一转化的法律意义巨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逃税罪的最高刑期为七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在“郭某、刘某逃税案”中清晰阐释了这一界分标准:如果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虚增进项抵扣,主观仅为少缴税款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当认定为逃税罪而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应当深入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积极争取罪名转化,实现从重罪到轻罪的辩护目标。
五、数额之辩:精确核算与证据审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与虚开税款数额直接相关。根据法律规定,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辩护律师应当严格审查指控的虚开数额是否准确。在谷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辩护律师发现部分指控事实缺少受票方的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当地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的调查处理证据,最终法院将这部分数额扣减,涉案税额从近四百万元降至一百七十多万元,刑期也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降至六年六个月。
六、常州企业的实务应对
对于常州企业而言,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指控,应当采取以下应对策略:第一时间聘请具有涉税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即开展有效辩护;全面梳理涉案交易的证据材料,重点收集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合同、资金流、货物流证据;对于存在真实业务的案件,积极论证“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对于已经造成税款损失的,主动退赃补税,争取从宽处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常州地区司法机关对虚开发票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武进区警方破获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6.9亿元,33名嫌疑人被抓获,25人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一案例充分说明,虚开发票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企业和个人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税务合规建设,从根本上防范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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