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与申请要点
税务行政复议是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了解复议的范围、管辖规则和申请要点,有助于纳税人高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包括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行政赔偿、行政奖励等资格认定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等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规则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复议管辖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三、行政复议申请的要点
1. 申请期限: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2. 前置条件: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 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有条件的复议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申请。
4. 申请人资格:合伙企业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四、复议程序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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