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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税务行政诉讼是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其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的把握,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税务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原告、被告具有恒定性,原告只能是作为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税务机关既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只能作为被告应诉。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税务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遵循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即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但这一规则存在例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实际上,大量行政、课税资料多由纳税人掌握,将全部证明责任完全归咎于行政机关不符合实际,也有损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三、证明标准的类型化适用

税务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1. 税务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采用优势证明标准。因为赔偿请求基本与民事案件相同,税务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所处位置对等。

2. 对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适用证明标准较高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类案件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及适用听证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 其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应采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即比民事诉讼重、比刑事诉讼轻的标准。

四、专业人员出庭制度

税务行政诉讼涉及税法、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

专业人员应就涉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有关税务技术性问题向法庭进行说明,必要时还可以向税务机关发问。通过专业人员参与,可以补足法官处理涉税案件的短板,提高裁判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五、实务启示

企业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应当充分准备证据材料,特别是对自身有利的事实证据。同时,可以申请专业税务师或会计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提升诉讼的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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